(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会长会议通过)
根据《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}第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的对象和条件
凡本省公民及外省来江苏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,给予表彰奖励.
1、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,见义勇为,挺身而出,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,事迹突出者;
2、在救死扶伤、抢险救灾过程中,不顾个人安危,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,作出特殊贡献者;
3、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.
二、奖励标准
1、对在上述见义勇为斗争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,奖励人民币1万元;英勇牺牲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费1万元.个别的可以奖励1万元以上.
2、对在见义勇为斗争中作出重大贡献或受重伤、致残的,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.
3、对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分别奖励人民币1干元至3干元.
三、审核和批准
1、凡属本会奖励的对象,一般应由各市公安局向本会推荐和申请,同时附送见义勇为者的事迹材料.
2、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事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,提出奖励意见.集体表彰和一万元以上奖励由会长会议审定;一万元、五千元奖励由会长审定;五千元以下由副会长审定.
3、奖励决定通报各位理事,并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