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是:

        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人民英雄致敬!  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人民英雄致敬!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向人民英雄致敬!
 您的位置: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>> 政策法规

《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办法》

 [字体: ]
(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会长会议通过)

  根据《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}第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。

  一、奖励的对象和条件

  凡本省公民及外省来江苏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,给予表彰奖励.

  1、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,见义勇为,挺身而出,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,事迹突出者;

  2、在救死扶伤、抢险救灾过程中,不顾个人安危,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,作出特殊贡献者;

  3、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.

  二、奖励标准

  1、对在上述见义勇为斗争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,奖励人民币1万元;英勇牺牲的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费1万元.个别的可以奖励1万元以上.

  2、对在见义勇为斗争中作出重大贡献或受重伤、致残的,奖励人民币5千元至1万元.

  3、对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分别奖励人民币1干元至3干元.

  三、审核和批准

  1、凡属本会奖励的对象,一般应由各市公安局向本会推荐和申请,同时附送见义勇为者的事迹材料.

  2、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事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,提出奖励意见.集体表彰和一万元以上奖励由会长会议审定;一万元、五千元奖励由会长审定;五千元以下由副会长审定.

  3、奖励决定通报各位理事,并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.

 

关闭

| 关于我们 | 政策法规 | 联系我们 | 在线留言 |
Copyright 2008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All Rights Reserved 
地址:南京市洪公祠1号  邮编:210001      电话:025-84425643   传真:025-84425643
(建议使用1024×768分辨率 IE6.0以上版本浏览器) 苏ICP备08117287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