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通过)
第一条 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,以利基金会的健康发展,设立监事会。
第二条 监事会为基金会资金管理、使用情况的监督机构.其成员不兼任基金会的管理职务.
第三条 监事会设立主任一名,成员三至四名,由基金会理事会聘请,每届任期两年.
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,对基金的募集、增殖、使用和管理提出建议.
第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检查一次基金会的财务情况,必要时可以查阅账簿和会计资料.要求基金会对有关领导报告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.
第六条 如发现基金会在管理和使用上有违纪违章行为,监事会及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,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会计、审计部门帮助复检,并提交会长会议研究解决.
第七条 监事会应每年向会长通报工作情况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