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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客运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奖励办法(试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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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》精神,为充分调动广大客运从业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,更好地激励他们举报线索、见义勇为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一条  奖励条件
  (一) 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;
  (二) 直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;
  (三) 及时反映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情况信息,使涉及治安稳定、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掌控的;
  (四) 其他为社会治安做出特殊贡献的。
第二条  奖励标准 
 (一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奖励人民币200元;
   1、反应重大情况信息,使涉及治安稳定、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得到及时掌控的;
   2、提供线索破获或查处案件,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处罚的;
   3、提供线索破获客运方面性案件的。
 (二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奖励人民币100元:
   1、直接扭送犯罪嫌疑人的;
   2、提供线索破获案件的。
 (三)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奖励人民币50元:
   1、反映动态性、苗头性违法犯罪问题,经查证采信的;
   2、其他协助维护治安的行为,应予鼓励的。
 (四) 凡符合《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》所称见义勇为条件的,及时上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表彰。
第三条   报请奖励的操作程序
 (一) 对需要给予奖励的客运从业人员,对线索或案件查证清楚后,由首接民警填写《客运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奖励呈批表》,并附有关立案登记表复印件,经所、队主要领导审核,由车情民警统一报治安科;
 (二) 治安科要认真核实并提出意见,经分局领导批准后,开出奖励通知单,由车情民警到财务室领取,各所队负责发到客运从业人员手中。各所队要建立《客运从业人员见义勇为奖励台帐》,受到奖励的从业人员要签字备查。治安科每月将奖励情况输入出租车人车管理数据库,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;
 (三) 对需要上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奖励的客运从业人员,由治安科收集整理事迹材料,经政工科上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。
 第四条  奖励说明
   1、奖励客运从业人员见义勇为,是推动群众协警工作、匡扶义举弘扬正气的激励措施,让在维护治安中作出贡献的人受到荣誉、得到奖励。各单位领导要予以重视,认真操作,严格审核,防止各种不实情况的发生。
   2、提供线索为2人或2人以上的,应共同申报奖励;
   3、举报线索已为公安机关掌握的,不予奖励;
   4、奖励条件、奖励标准以外的情形,由局务会研究。
   5、线索移交其他公安部门并经查实属实的,由相关所队协助线索提供人向其他公安部门请奖。
第五条  本办法自2003年8月开始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南京见义勇为基金会 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二〇〇三年七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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